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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要目

  内容提要:《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备案审查制度日趋成熟。四十多年来,备案审查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都经历了重大变迁,既遵循了在积累经验中建立“传统”的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渐进模式,也存在变法与自发制度变迁交叉演进的特征。这个变迁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调试、叠加、积累的过程。审查对象不断扩大、启动程序交替变化、审查标准更加多元、制度运行日益显性,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变化。与此同时,制度构建与制度实践密切互动、同步推进、相辅相成,备案审查的整体制度效能也空前提升。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是其效能提升的集中体现。国家顶层设计的助推、宪法实施态势的牵引、监督理念变化的影响、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共同促成了备案审查的提质增效。同时,增强撤销程序的可操作性、提高审查能力、加强审查论证的说理性,将成为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

  内容提要:从内容的抽象性和一般性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而与源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存在不同。我国《立法法》第12条区分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奠定了基础。《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的范畴,系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内容中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的表述,说明其位阶低于宪法和法律。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该项决定(草案)的审议报告来看,也蕴含了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内涵。

  关键词: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保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保留

  内容提要:效力问题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题眼”所在。根据《备案审查决定》第13、14条,备案审查在“有错必纠”环节以“沟通—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和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4个阶层保证备案审查具有制度刚性。鉴于“纠正和撤销决定”通常备而不用,可以考虑赋予“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预备程序、“判断预告”的性质,将备案审查这一监督权行使作“督促”和“处置”的整体安排。这要求“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须以外部化、固定化和法效化的方式予以公开。备案审查具有抽象审查的制度特征,赋予“纠正和撤销决定”以普遍约束力是其体现之一。“普遍约束力”需要在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关的约束力、“存在同样问题”的认定、有无对司法个案的约束力等层面具体展开。备案审查决定应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中国宪法学在当下应当更加重视“宪法程序法”研究。

  内容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比例原则在当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地位,但迫切需要建构起本土意涵与进行实践运作观察。从该决定在体系建构中对比例原则的规范定位来看,综合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的审查案例,比较相关域外法知识,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备案审查中具有双重规范地位,其效力辐射到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诸多重益。在此基础上通过提出并论证“引入目的正当性原则的中国理据与方案”“中国适当性原则的双重教义学结构”“必要性原则的中国本质与要件”“权衡原则的中国路径与方法”等比例原则本土化过程中的重大关键问题,可以建构起中国自主的比例原则法教义学体系,为实践提供较为坚实的知识基础。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70条依代理权独立性理论确立了一种能够独立发挥善意相对人保护功能的归属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3款以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的职务代理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能够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时例外的规范逻辑结构诠释了《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1条第1、2款的规定,是针对职务代理权行使逾越职权边界的效果归属,对《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作出的反面解释。逾越职权边界的职务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效果归属应依《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确定。在善意相对人保护上,该司法解释第21条实质上以区分超越职权范围内限制与逾越职权边界为架构,确立了两种不同的信赖保护机制。

  内容提要: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是公司法的一项核心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第89条增加了股权滥用的情形,从而为法院通过股东回购请求权来规制利益冲突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对裁判文书的考察表明,股东回购请求权已经发挥了阻遏不当利益冲突交易的显著效用。然而,股份回购作为在利益冲突交易下小股东的一项救济措施,突破了公司法人独立性,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性本来就已被打破,公司可以提前准备现金应对回购请求,此时满足小股东回购请求权不会产生过高制度代价。法院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应将公司交易中涉及的利益冲突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而在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仅当利益冲突交易构成股东压制时,法院才应支持股东回购请求权。在适用事由上,法院需明确区分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单次、偶发性利益冲突交易与长期利益输送的不同情况。在认定标准上,应以其他救济途径,如损害赔偿、司法解散之诉等,不足以或不利于实现股东保护为前提。

  内容提要:《公司法》2023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经营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利益相关者考量与股东至上原则之间的关系仍不明朗。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摒弃传统的股东至上原则,确立董事会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然而,域外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实践表明,若欠缺特殊的社会经济和历史背景,利益相关者导向型治理模式可能只会沦为公关活动或者严重冲击资本市场。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强行变革公司目的或董事义务来强化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公司法视域下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应当抛却对利益相关者导向的想象,而在坚持股东至上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务实的路径。一方面,对于传统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普通营利性公司,完善具有经济重大性的ESG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在促进长期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基本框架下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法应新设共益公司这一公司类型,从而使得ESG型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意突破财富最大化的传统假设,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该类公司中并非体现为利润最大化,而是股东的长期投资回报与持续性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内容提要:刑事合规的概念使用存在名与实之间的错位。刑事政策语义中的刑事合规所指应当是与企业刑事责任直接相关的法律,也即刑法,而非内涵更泛化的规,合规整改也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行为而非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究其语词缘起与变迁,法律论域内的刑事合规概念衍变自企业合规这一非法律的概念,但在此过程中“规”的内涵实际发生了改变。对域外合规概念的考察也揭示出其原生词汇在企业治理和刑事法两个不同层面存在着需要辨明的实质区别,且合规只是域外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概念而非母概念。所以,“规”的使用是不准确的,未来在概念使用上应当以“适法”来取代“合规”,厘清法和规的分界,使其内涵能更准确合理地融入到现有的法律与法学知识体系之中。

  内容提要:面对预防性犯罪化的立法冲击,集体法益独立说提倡的法益限缩论与构成要件限缩论都难以实现限缩刑法处罚范围的效果。因此需要从集体法益独立说转向集体法益还原说,并对集体法益还原说进行外部辨正与内部辨正。集体法益的还原不是存在论的分解还原、利益还原或者条件还原,而是从价值论上把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普遍保护手段。集体法益的还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审查和手段正当性审查。以目的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真正的集体法益,以手段正当性审查来甄别不合比例的集体法益。冲突的集体法益、溢出的集体法益以及过时的集体法益均不应受刑法保护。

  内容提要:洗钱罪是否属于目的犯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的表层争议在于目的犯二元与一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分歧,其本质在于判断“为掩饰、隐瞒”犯罪目的对于洗钱罪限缩适用的影响。洗钱罪是直接目的犯,犯罪目的属于故意的意志要素,对于行为法益侵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罪责都产生影响,不具有“为掩饰、隐瞒”目的的资金转账、提供账户等行为不具有法规范评价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性,不应作为洗钱罪认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前提是已经取得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帮助掩饰、隐瞒的行为才构成洗钱,如果提供资金账户是为了收取特定犯罪所得,只应当评价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不应评价为洗钱行为。通过对“为掩饰、隐瞒”主观目的的规范认定,可以为洗钱罪司法限缩适用进行路径纠偏。

  内容提要:为限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无限度使用,目的约束原则主张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行为不能背离最初的目的设定。鉴于警察机构的双重功能属性,警方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收集数据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数据收集的目的是危害防卫,后者是追诉犯罪。在“行刑衔接”以及“行刑反向衔接”的诉讼程序转化中,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要考虑目的约束原则的限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7年作出的“传奇控制”的判决,加之《德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479条第2款,呈现出德国利用假定替代干预原则的思路论证“目的改变”下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假定替代干预原则可以为我国从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个人数据、技术侦查措施下收集的证据以及“偶然发现”在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提供理论上更精当的论证方案。与此同时,在行刑反向衔接后,个人数据的使用亦需要限制。

  内容提要:全球治理区域转向视域下国际法主要面临以下挑战:国际力量对比的深刻变化,国际法律秩序已难以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国际法律秩序面临“权力空心化”的危险以及国际立法博弈逐渐加剧。目前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新趋势:国际法的虚无主义重新抬头,国际立法的碎片化现象更加明显,国际(准)司法机构的扩权形象日益凸显以及国际法规则制定权向区域性国际组织下沉。中国应积极培育能与当前多边主义的国际法律秩序兼容的新理念、新原则和新规则,从制度建设、议程设置和规范扩散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周边区域的治理能力等。

  内容提要:源代码及其算法系统正在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而被越来越多地纳入数字贸易协定中,主要内容就是禁止缔约方把要求访问或转移源代码作为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源代码禁令规定的范式差异不大,但是鉴于科技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存在的数字鸿沟,同时技术发达国家也需要为本国的数字治理提供一些空间,源代码禁令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主要争议和例外,而且此类问题带来的分歧正在挑战全球数字治理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为了满足缔约方监管和司法需求,贸易协定中的源代码例外允许缔约方为了国家利益而获取其他缔约方工商业的源代码,以确保数字技术符合个人权益和社会价值观。中国在源代码的规制问题上要坚持维护国家数字主权和国家安全,同时也要通过国内立法与商谈国际协定,逐步实现数字贸易包容性发展。

  《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1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较研究中国法与外国法以及各国法之间的利弊得失,优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导宏观的、体系的、基础理论的比较研究,也注重微观的、个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不仅要用中国法的眼光透视外国法,也要用外国法的眼光来透视中国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国际话语权越来越大。因此,本刊将更加重视中国法学话语的对外传播。相应地,我们开辟了“主题研讨”、“理论前沿”、“环球评论”、“国际法研究”、“书评”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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