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是有条件的。我理解这个问题里主要说的是没有纸质书面的合同,仅有客户签字确认单。
1、确认单内容是否过于简单,是否有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价格等主要信息。如果确认单内容过于简单,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导致后期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者已经履行的合同无法和确认单准确关联和对应,这些都会导致合同索赔时比较困难;
2、签字人的身份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行为可归为职务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如果合同双方之前有过合作,签订过书面合同,原有的合同联系人或者执行人在新的这个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可以构成职务行为,合同成立。邮件也是类似的问题,已进行过业务合作,然后又以同一个人的邮箱沟通合同事宜,这个人的身份就基本可以代表公司。
如果是一个无法体现与甲方关系的人在确认单上签字,或者无法体现与甲方关联的个人邮箱联系合同事宜,可能成为一个隐患,将来发生争议时,会极大的增加乙方的举证责任。)
涉及多种可能。从问题来看,说的是演员表演过当,但是是否过当的判断并不容易,并且对最后的责任分担虽然有影响,但应该影响并不大。对于公关公司而言,也很难预防。
公司之间,从约定;公司与个人之间,倾向于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公司要承担雇主责任;
这个问题的重点还是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这要看杂技演员和谁建立的合同关系?
1、演员和公关公司签约,这种演出类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有名合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从报酬角度,支付的也多是劳务报酬的形式。演员和公关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意外,造成伤残,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承担雇主责任。
从法律上讲,请人干活,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主应当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安全负责。雇主对雇工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雇主能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
2、公关公司和演艺公司签约,演员系杂技演艺公司指派,则依据公关公司和演艺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公司之间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对于演艺公司是不利的,演员伤残产生的赔付责任则要有演艺公司自己承担。
跟演员个人签约要慎重,尤其是杂技这类高危领域,但是就算是其他演员个人无法完全避免意外,这时对于公关公司而言,与公司签约多了一道防火墙。可以采取投保险的方式对减少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9年7月2日一男子拿着矿泉水冲上台去,直接从李彦宏头顶往下浇让李彦宏猝不及防,衬衫湿透,好在李彦宏临危不乱,并调侃道在AI前进的道路上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发生,随后肇事者被保安控制。
这个百度AI开发者大会是很大型的综合性的会议活动,涉及的活动元素非常多,可以看到,这个活动除了泼水这个意外事件来说,整个活动的进行都没有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主要义务是完成的。假如说百度仅仅因为泼水行为就拒付活动费,应该是没有道理的。
具体而言,此次事件的发生,最密切相关的应该是安保服务。通常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活动主办方负责的。如果甲方也就是百度方面把这个安保工作通过合同由相应的公司来负责,那么所谓的拒付费用应该也只和安保部分的费用相关。如果安保部分的费用涵盖在一个总体的活动报价之中,费用的界定会产生争议。
就安保事项而言,出现这样的问题,也要首先看合同,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相关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法官酌情确定,出现这种意外事件,很难说安保服务完全履行没有瑕疵,但是即便认为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肇事者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百度也不太可能有权利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帮助客户邀请明星参加活动,三方约定不能做户外宣传,客户还是违约宣传,明星要解约赔偿怎么办?
通常活动公司跟明星的合同中对公关公司的约束和限制,都要在公关公司和甲方的合同中有约定、或者说有更为严格的违约责任才有保障。也就是说,如果问题里提到的情况出现,公关公司和甲方的合同中也有相应的解约赔偿条款才可以。
在明星方面有明确态度之前,公关公司不宜表达拒绝履行、解除合同或者一定可以继续履行这种无法回旋的表态。比如,公关公司跟甲方客户闹僵了或说解约了,明星方面要继续履行,公关公司就得自掏腰包;如果跟甲方说履行没问题,那明星解约后,公关公司就只能对甲方违约。
明星方面对公关公司解约索赔成功率比较高,这种索赔可以作为公关公司向客户提出赔偿的依据。尽管也许公关公司和明星方面的关系并不差,但是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私下和解赔偿。为什么?因为这样的处理将来向最终客户索赔时会引发质疑。如果是经由法院裁判的,那就另当别论。比如明星告我们,我们就告甲方客户,如果明星告我们的官司会胜诉,我们告甲方的案件也大概率会胜诉。
如果户外宣传侵犯明星肖像权等等权利的,我们可以让明星方面直接给最终客户去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给客户方面形成压力,有利于公关公司在其中斡旋协商形成新的处理方案。
参加客户竞标失败,事后发现客户按照自己的方案找其他公司做执行,如何避免和追偿?
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写在纸上或在网上发布,就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就是可以当作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 并且权利人为保护着以商业秘密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这样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法的保护。
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取证难;赔偿标准难界定。但是谁都不愿意吃官司,首先发挥震慑作用。
其实在我们律师争取诉讼案件过程中,也会涉及类似问题,诉讼策略和方案肯能被客户收集用于自己处理案件。可能是在争取项目过程中必要的代价。也提醒在投标时核心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也要谨慎披露。存在这样的问题也跟方案或者创意本身难以体现,不能作为法律保护客体是根本原因。投标的时候通过历史业绩和策划说明来展现实力,避免前期投入。
我们这样的活动公关人员,员工如果离职带走了公司的方案,报价给同行参考,或者作为泄愤的一种,以及自己开公司,这样的有什么好的处理方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普通员工:竞业限制协定,适用于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但需要签协议,离职后需发放补偿金。国家有规定也有相关法律标准。
公司员工尤其我们这个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开除?比如上班时间老板在公司大群发了通知员工没有及时回复,该员工却在朋友圈在发了动态,这种情况可以开出该员工吗?
绝对不可以的,法律有相关明确规定的。公司制度上可以加上相关合乎法律规定的条约。
客户邀请网红参与2天商业活动,合约签了,第一天发现网红表现一般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客户想解约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星活动商演中,被黑粉恶意攻击,比如某明星在商演中被粉丝言语恶劣攻击和扔矿泉水瓶(但是没有受伤),之后明星要求客户赔偿怎么处理?
活动主办方也就是客户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这个问题的关键核心。如果仅仅是个别极端粉丝的个人行为,客户可以不用赔偿。
年前签一个活动,全部准备事项都做好了,现在因为疫情取消了,甲方要我们推全部定金,请问合理吗?
这是个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也要看具体履行情况,已经支出的成本要保留好证明痕迹。
请问一下,去竞标的时候,资料里面代理委托人的身份证是老证复印件(未过期),手上拿的是新身份证,这种情况被招标公司废标了,可以申诉吗?
现实中比较少见。招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除潜在的投标人。上述行为一定是违法违规的,可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