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作家协会成立于1981年10月,系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西藏作家协会成立时定名为“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西藏分会”。1982年10月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西藏分会”。1987年10月再次更名为“西藏作家协会”。
西藏作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召开过六次代表大会。先后发展了近400多名本会会员和60多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由于西藏干部的工作调动、轮换、离退休回内地等各种因素,本会现有会员179人,藏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作家103人,占会员人数的57%;中国作家协会会员49人,占会员人数的27%;女性会员46人,占会员人数的25%;西藏作协会员藏文创作作家49人,作协会员平均年龄41.5;西藏作协主席团成员13人,平均年龄51.3岁。总体来说,这是一支以藏族作家为主体的、年轻的作家队伍。
副主席:王君军、扎西班典、旦巴亚尔杰、尼玛潘多(女)、李宏伟、多吉卓嘎(羽芊)(女)、陈人杰、迷玛卓玛(秘书长、女)、敖超、朗顿·罗布次仁(副秘书长)、嘉措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西藏作家协会”,简称“西藏作协”,英文全称:Tibetan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TWA。
第二条西藏作家协会是由西藏区内文学工作者和热心西藏文学事业发展的区外知名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西藏文学事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西藏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西藏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团结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发展和繁荣西藏文学事业,满足西藏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推进新时代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与全国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西藏作家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建成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在西藏自治区市北京中路85号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院内。
(一)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二)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开展文学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四)加强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五)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六)大力培养民族作家,尊重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尊重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与翻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七)巩固和扩大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强同国内外作家的联系、交流,增进友谊,促进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八)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九)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兴办作家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创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四)凡赞成本协会章程,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的各地市作家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协会主席团确认后终止其会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西藏作家协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区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主席团每年定期向文联党组、主席团报告年度工作,主席团以及推举的秘书长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必要时,本协会可经批准设立名誉职务,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和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无独立财务账号。由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财务制度管理财务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西藏自治区文联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0日西藏作家协会第六次全区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