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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作家协会简介

  山西省作家协会简称山西省作协,是山西省委领导下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山西省作协前身是山西省文学工作者协会、中国作家协会山西分会。1991年,更名为山西省作家协会。

  1984年9月,经山西省委决定,成立山西省作家协会党组,正厅级建制,归口山西省委宣传部领导。

  山西省作协最高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选举产生出全省委员会和常设领导机构主席团。书记处为省作协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山西省作协现有团体会员20个,个人会员3000余人,荟萃了我省文学界的人才精华。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关于文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做好新形势下作协工作,在山西省委领导下,在中国作协指导下,更加广泛地团结全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学发展道路,努力开创山西文学事业新辉煌,为建设文化强省、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山西篇章贡献力量;组织文学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和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促进文学事业的发展;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山西省作协内设办公室、人事处(含机关党委)、创作联络部、创作研究部、影视文学创作部等职能部门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分别负责协调机关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联系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织文学评奖和进行会员会籍管理;进行人事管理;安排作家互访、进行文学交流;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等。

  山西省作协主管和主办的刊物有《山西文学》、《黄河》、《山西作家》、《晋》、《中国赵树理研究》、《创作研究》等。协会下属事业单位四个,分别是山西文学院、山西文学月刊社、黄河杂志社、《名家名作》杂志社等。

  为加强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山西省作协设有长篇小说委员会、中短篇小说委员会、诗歌委员会、散文委员会、纪实文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文学评论委员会、网络文学专业委员会、儿童文学专业委员会、权益保护和道德建设专业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各文学门类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及有关方面的组织联络活动。

  为推动和繁荣全省文学创作,山西省作家协会设有赵树理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副主席:吕新、葛水平、刘慈欣、鲁顺民、黄风、王春林、徐大为、张行健、候讵望、聂尔、杨遥

  王文海、王宏伟、王改瑛、王亭亭、朱凡、闫文盛、李云峰、李志斌、李青萍、李清水、杨凤喜、张体仁、张敬民、金汝平、周同馨、孟超(陈风笑)、郝启康、贾大一、崔昕平、续小强、韩思中、温学军(玄武)、樊菁

  第一条:山西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领导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山西文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在山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广泛地团结全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进行创造性创新性劳动,努力推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发展和繁荣山西文学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三条:山西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本会章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把协会真正办成我省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山西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六条:本会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本会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鼓励精品创作;提倡多种艺术风格、文学流派、创作形式的多样化,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学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繁荣山西的文学事业。

  第八条:本会坚持引导广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表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鼓励作家努力学习完善自我,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努力形成创作实践成果。

  第九条: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文学批评和研究活动,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支持并切实保障学术讨论中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条:本会努力办好刊物和文学院,通过办刊、社会联合办学和举办作家作品研讨会、读书会,开展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发现、扶持、培养文学创作、评论和编辑的新生力量,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关心引导青年文学人才的创作和成长,不断壮大文学创作和评论队伍,提高文学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本会对优秀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成果,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作家以及文学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会广泛联系和扶持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群众文学社团,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加强文学公共服务,积极开展文学普及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积极加强和推进与全国各地的文学交流,组织参观访问,加强同兄弟省、市、区作家协会与作家的友谊,并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

  第十四条: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完善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个人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主席团或书记处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1、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2、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和文学翻译作品者;3、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出版与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4、热心支持文学事业、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主要任务是,协助本会组织居住当地或本单位的本会会员活动。对本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国内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形象与声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要求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文学活动的权利。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或书记处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会员的正当创作自由,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本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要求得到支持和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援助、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具有较好生活、思想、艺术准备,具有创作计划而又囿于岗位工作,或者生活条件限制等实际困难,有向本会申请创作假的权利,或申请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与生活困难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应该按期交纳会费,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经本会主席团或书记处通过,停止其会籍;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法律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取消其会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本会代表大会。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如期举行。

  本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居住各市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和隶属省直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分别选举产生;本会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会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全委会委员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任期五年。其中,个人委员由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本会主席团或书记处审议通过。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本会主席团或书记处审议通过。

  本会全省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主持。

  第二十四条: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主席团。本会主席团由本会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在本会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团代行日常领导职责。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

  3、向本会全省委员会提出增选、罢免本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动议,本会全省委员会委员变更和增补动议,并主持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为书记处。书记处由书记处一人、书记处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组成人员由本会党组提名,本会主席团任命。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荣誉和名誉职务。获荣誉和名誉职务的具体人选,由本会主席团确定并聘请。

  第二十七条:本会与团体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文学事业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用于发展文学事业的经费收入与开支,定期向本会代表大会和本会全省委员会汇报,实行经济民主、有效监督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执行中制定的各种具体条例、办法、规定等,由本会主席团授权制定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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